共同债务一方不认可会如何判决?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债务问题,涉及到共同债务。现在其中一方不认可这笔债务,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决。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面对这种情况具体是依据什么来判定的,以及最终会有怎样的判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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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共同债务一方不认可,法院会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说,夫妻一起签字贷款买房,这就是典型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用于家庭日常买菜、孩子上学等生活需要,也属于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了巨额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那也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在判决时,如果主张是共同债务的一方能够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符合上述共同债务的情形,即便另一方不认可,法院也会判定为共同债务,一般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清偿,夫妻双方先协商还款计划;协商不成,法院再依法裁决 。要是某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笔债务是个人债务,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特定情形,这部分债务就由该方用个人财产单独偿还。 另外,当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法院会支持该请求。 相关概念: 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共同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全部偿还债务,承担责任的债务人不能拒绝。债务人内部可以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担,但对外要承担全部债务的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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