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征收方拿着很多年前的征地批文签订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最近遇到征收相关的事儿,征收方拿出多年前的批文要签补偿协议。心里犯嘀咕,不知道这样的协议能不能保障自己权益,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具体是依据哪些规定来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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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拿着很多年前的征地批文签订补偿协议通常是无效的。 首先,要明确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即征地批文是有有效期的。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完善农业地专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使用权的审批通知有效期为两年。也就是说,在获得审批后两年内如果未能实际执行征地行动,那么两年期限结束后,批文就失效了。 如果此时还要启动征地程序,必须重新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例如,若某地区征收方拿着七年前的征地批文来征地,这明显超过了两年有效期,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 另外,从保障被征收者权益角度看,多年前的批文对应的补偿方案往往比较陈旧,难以确保被征收者原有的生活水平不受到影响,这也使得基于该批文签订的补偿协议合理性存疑。 相关法律依据除了上述国土资源部的意见外,《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也对土地征收相关事宜有明确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进行土地征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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