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在征地批文前签订是否有效?


拆迁协议在征地批文前签订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在2020年1月1日之前,不少地方政府在未获得征地批文之前就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在此种情况下,不少被征地农民因为不懂法或者受到威胁、蒙蔽等各种因素签署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于征地批文尚未依法获得批准,所以,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很可能无效。 2020年1月1日之后,新《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先签订协议后申请征收土地。如果安置补偿协议是依据公告的安置补偿方案自愿订立,系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特别是政府已经依据协议约定支付了补偿款,被征收方已经收款的情况下,基本不会判决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审13542号行政裁定书也载明,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告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才能确认无效,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六条、一百四五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在征地批文前签订的拆迁协议存在上述情形,那么该协议无效。 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关单位在拿地之前都没有这个批文就开始实施征地行为,那是违法的,之前签的那份拆迁协议也会被判定为无效。 总之,征地批文前签订的拆迁协议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