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内容是什么?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安排,具体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的。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这个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如果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将进行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依据此规定,对于那些违规干预司法的领导干部,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规范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行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包括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该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如果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同样要进行责任追究。这有效防止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则是为了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其吃请或者赠送的财物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规定的出台,能够有效防止司法人员与这些相关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保障司法公正和廉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