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会受到怎样的处分?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指的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如果违反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会依据不同的情形和严重程度受到相应的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于非党员的公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从司法机关内部的角度来看,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或者不记录、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此外,如果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导致司法案件出现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