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司法干预三个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司法干预三个规定”指的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等。依据该规定,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主要表现为,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违反规定的情形有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司法人员违反这些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