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特征是什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如何计算?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管制的特征。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方法,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这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第二,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虽然被管制的罪犯不被关押,但他们的自由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第三,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接下来,我们谈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问题。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方式如下: 对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也就是说,在管制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例如,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那么在甲服刑的三年期间,他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还要继续执行二年的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总之,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适用和期限计算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