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免责条款的特征: 首先,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它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产生的,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时不负责任不同。比如在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如果因租户自身原因导致房屋内某些非关键设施损坏,房东免除维修责任,这就是通过双方约定形成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违约责任等条款,这为免责条款的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免责条款具有预先性。免责条款是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确定的,目的是为了提前分配风险。例如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会在合同中预先设定一些免责情形,如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的伤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这样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就可以依据预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来确定责任。 再者,免责条款具有明示性。免责条款必须以明确的方式表述出来,不能含糊不清。因为只有明确告知对方,对方才能清楚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范围。比如在旅游合同中,如果旅行社要免除自己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责任,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列出这些情况,而不能以隐晦的方式表述。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后,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这是其最核心的特征,即它的目的是为了免除或限制一方的责任。但这种免责并非是无限制的,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效力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如果一份合同中约定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伤害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综上所述,免责条款虽然在合同中较为常见,但它的设立和效力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当事人在约定和使用免责条款时,必须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