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实行有什么特点?


共同犯罪实行指的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它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主体的复数性。共同犯罪实行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意味着每个人都要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只有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参与犯罪,才能构成共同犯罪。例如,一个成年人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一起实施犯罪行为,通常不构成共同犯罪实行,因为未成年人不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 第二,主观故意的共同性。各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他们都知道自己在和他人一起实施犯罪,并且对犯罪结果都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这种共同故意可以是事先通谋的,也可以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比如,甲和乙商量好一起去盗窃,这就是事先通谋的共同故意;再如,甲在实施抢劫时,乙看到后主动帮忙,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形成了共同故意。《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强调了主观故意的共同性,这是区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以及一些非故意犯罪行为的重要标准。 第三,行为的协同性。共同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他们的行为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共同指向同一犯罪目标。每个人的行为都是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例如,在一个盗窃团伙中,有人负责望风,有人负责入室盗窃,有人负责运输赃物,他们的行为紧密配合,共同完成了盗窃犯罪。这种行为的协同性使得共同犯罪的危害后果往往比单独犯罪更大。 第四,责任的连带性。在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人都要对共同犯罪的整体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等,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所不同。主犯通常是起主要作用的人,处罚相对较重;从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处罚相对较轻;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处罚更轻。《刑法》对不同类型的共同犯罪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