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哪些特征?


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是公益性。土地征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这是土地征用行为合法的基本前提。公共利益是指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比如建设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土地征用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其次是强制性。土地征用是国家凭借其行政权力强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需要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一致。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被征用方必须服从。这是因为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国家需要这种强制力。例如,当政府为了建设大型水利工程需要征用土地时,相关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不能以自己的意愿拒绝。 再者是补偿性。国家在征用土地时,应当给予被征用方合理的补偿。补偿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被征用方因土地被征用而遭受的损失,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最后是法定性。土地征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从征用的审批机关到具体的实施步骤,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只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才能保证土地征用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土地征用在法律关系上的这些特征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保障了公共利益和被征用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