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具有哪些特征?


抵押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是从属性。抵押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它依附于主债权而存在。简单来说,如果没有主债权,也就不会有抵押权。例如,甲向乙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这里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就是主债权,房屋抵押所形成的抵押权就是从属于该主债权的。当主债权无效或者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无效或者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充分体现了抵押权的从属性特征。 其次是不可分性。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债权的各部受抵押物全部的担保。也就是说,抵押物的分割、部分转让、部分灭失,均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全部债权对全部抵押物行使权利。比如,甲以自己的一套价值 100 万元的房产为乙的 80 万元债权提供抵押,后来甲将该房产分割为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丙和丁。在这种情况下,乙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乙仍然可以就其 80 万元债权对分割后的两部分房产行使抵押权。即使抵押物部分灭失,剩余部分仍要担保全部债权。 再者是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物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时,抵押权人可以就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这是因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后该汽车因交通事故报废,甲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此时,乙的抵押权就可以及于这笔赔偿金,乙有权就该赔偿金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最后是优先受偿性。这是抵押权的核心特征。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 100 万元,同时甲公司以自己的厂房为该债务设定了抵押。后来甲公司破产,在对甲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时,乙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对于该厂房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乙公司的债权得到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由其他普通债权人按照比例分配。《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综上所述,抵押权的这些特征相互关联,共同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