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哪些特点?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的特点。 首先,诉讼主体具有特定性。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须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比如张三和李四就一套房子的归属打官司,而王五认为该房子是自己的,王五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因合同纠纷打官司,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担保,丙公司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其次,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一般的诉讼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比如原生效判决错误地将第三人的财产判归他人所有,第三人就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者,提起诉讼的时间具有限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为了督促第三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 然后,管辖法院具有特定性。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 最后,审理对象具有特殊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法院需要对这些生效法律文书的正确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且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会依法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判决。 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这些特点使其与普通诉讼有所区别,它为第三人提供了一种事后救济的途径,有助于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