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现在要进行破产管理和债务清偿。我不太清楚破产管理时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是先还银行贷款,还是先给员工发工资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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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的清偿顺序,是指在企业破产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次序对各类债权进行清偿的规则。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一顺序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因为职工往往是企业破产的直接受害者,他们的工资和福利涉及到自身及家庭的生存问题。 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用关系到社会的整体保障体系,而税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所以这部分债权也需要优先得到清偿。 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是指除了上述优先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如企业之间的货款、借款等。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也就是说,同一顺序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的比例获得相应的清偿金额。 此外,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随时清偿的。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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