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的债务一般是按哪些顺序进行清偿的?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涉及到一家可能要破产的企业。我想知道,要是企业真破产了,它欠的各种债务,像员工工资、银行贷款、税款这些,到底是按照什么顺序来还的呢?我主要想搞清楚债务清偿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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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首先,要优先拨付破产费用。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说,就是在处理企业破产这件事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必要开销,像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还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这些都属于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 其次是共益债务。共益债务就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让破产程序能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 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就依照下面的顺序清偿: 第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毕竟职工为企业付出了劳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用关乎职工未来保障,税款是企业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第三,普通破产债权。像企业欠的普通货款、民间借贷等都属于这类。 而且,破产财产是按照清偿顺序逐一分配的,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以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要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那就按比例分配。另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相关概念: 破产费用:破产案件处理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如诉讼、管理财产等费用。 共益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及破产程序进行产生的债务。 普通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时,除去前面优先清偿部分的一般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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