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破产后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合伙企业破产后的清偿顺序如下: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这部分费用是为了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所产生的必要开支,比如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保管、变卖以及分配等环节的费用,还有发布合伙企业解散公告要花的钱、清算人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费用,以及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费用等 。 接着要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定补偿金。员工为企业付出了劳动,这些费用是保障员工基本权益的,必须优先支付。企业要结清员工的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还要按照规定给予法定补偿金。 之后是缴纳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企业有义务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在企业决定解散前可能存在拖欠税务的情况,清算过程中也可能新增应缴税项,都要在此阶段缴纳。 再然后是偿还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这里的其他债务包括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从担保物上获得清偿;无担保债权则要等前面的费用、工资、税款等都清偿完之后,才能得到偿付。 最后,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完上述所有费用和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要是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就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实在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相关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相关概念: 清算费用: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各项必要费用。 法定补偿金:是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额。 有担保债务:指债务有特定的担保物作为保障的债务类型。 无担保债务:就是没有任何担保物,仅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而产生的债务。 剩余财产:是企业在清偿完所有债务和费用后剩余的资产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