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在仓储合同中,只要存货人与保管人就仓储事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仓储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与实践合同不同,实践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例如《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其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意味着保管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仓储设备和专业的保管能力,能够为存货人提供符合要求的仓储服务。这里的仓储设备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物的设施,如仓库、冷藏库等。并且保管人从事的是专门的仓储保管业务,而不是偶尔进行仓储活动。
再者,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仓储费的权利;存货人有支付仓储费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仓储物的权利。有偿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存货人需要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以获得保管服务。
另外,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 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货物、商品等。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因为仓储合同的目的是对物品进行储存和保管,不动产无法进行移动和储存。
最后,存货人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可以凭借仓单证明自己对仓储物的所有权,并在需要时提取仓储物。同时,仓单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流转。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了解仓储合同的这些特征,有助于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最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