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的特征是什么,证人翻供会有什么后果?


证人在司法活动中是一个重要的角色,下面我们分别来了解证人的特征以及证人翻供的后果。 首先,证人具有以下特征。从资格上来说,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意味着只要你了解案件相关的信息,就可能成为证人。不过,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是为了保证证人能够准确、真实地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例如,一个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且无法正常表达自己意思的人,就不具备证人资格。 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自然人。证人的知识和经验是基于其亲身感知案件事实而形成的,这决定了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也就是说,不能找其他人来替代这个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而且,证人应当是能够独立地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感知的人。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亲眼目睹小偷作案过程的人才能作为证人,而只是听别人说有盗窃发生的人,就不能作为直接证人。 接下来看看证人翻供的后果。证人翻供是指证人推翻之前所作的证言。如果证人在法庭上无正当理由翻供,其之前的证言将有可能被法庭采信,而翻供后的内容可能不被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如果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随意翻供可能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在作证之前,证人应当对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有清晰的认识和准确的表达,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