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对应的具体罪名。我平时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看到刑法里这一条,但是不太清楚它规定的是什么罪名,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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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罪名是污染环境罪。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个罪名。通俗来讲,污染环境罪就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就是说没有按照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来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比如说工厂把污水直接排到河里,或者把一些有害的固体废弃物随便倾倒在荒地上,这都属于这种行为。“有害物质”包含了很多种,像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这些规定明确了不同程度的污染环境行为对应的刑事处罚,目的就是为了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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