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挂失的手续是怎样的?


支票挂失是指在支票遗失、被盗等可能导致支票被他人冒用的情况下,支票的权利人采取的一种防止损失的措施。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支票挂失的手续。 首先,并不是所有支票都能挂失。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只有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也就是说,如果您丢失的是符合上述可挂失条件的支票,才可以进行挂失操作。 一旦发现支票丢失,失票人应当立即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申请时,需要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银行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的预防措施,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票据权利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是一种对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会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会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总之,支票挂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先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再及时通过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来保障自己的票据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