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检察院已经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了。我想知道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时间,最多能退多久,退回来之后又有什么时间要求,这些时间规定对案件走向有啥影响,希望懂法律的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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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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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规定。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这就明确了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限制。 也就是说,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期限同样是一个月,从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机关需要在这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并将案件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 如果在这一个月的时间内,侦查机关无法完成补充侦查工作,那也是不能再继续延长时间的,因为法律已经明确了补充侦查的期限。 而对于检察院来说,案件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回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此外,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具有重要意义。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体现了法律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总的来说,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规定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既保证侦查工作有足够的时间收集证据,也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当羁押和案件的过度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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