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退侦结束后又到了检察院会怎样?
我的案子经历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现在又到了检察院。我特别担心后续会有什么结果,也不知道检察院接下来会采取什么行动,是会直接起诉,还是有其他可能呢?心里没底,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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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二次退侦结束后案件又回到检察院,这是一个关键的阶段,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可能的结果。 首先,我们要明白退回补充侦查的概念。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要求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当二次退侦结束后案件再次回到检察院,检察院会根据补充侦查的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里的“证据不足”,通常是指定罪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等情况。这种不起诉决定是法定不起诉,意味着案件不会再进入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罪。 然而,如果补充侦查后,检察院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就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证据确实、充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一旦提起公诉,案件就会进入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处何种刑罚等问题进行审理和判决。 总之,二次退侦结束后案件回到检察院,最终结果取决于补充侦查后证据的情况,要么不起诉,要么起诉。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律师,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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