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时间是多久?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已经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了。我不太清楚之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时间规定是怎样的,这对案子后续发展和我的情况影响挺大的,所以想了解下第二次补充侦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时间,总共能有多长时间进行补充侦查。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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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当检察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时间上限同样是一个月。并且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一个月是自然月,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之日起开始计算。
从整个法律程序设计来看,规定补充侦查的次数和时间限制,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同时也要求侦查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侦查质量,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侦查任务,确保司法程序能够顺利进行。所以,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院,都要严格遵守这一个月的时间限制来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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