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与探望的概念是如何规定的?
我有个孩子,离婚后和对方在孩子抚养和探望问题上有分歧。我不太清楚孩子抚养和探望的概念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抚养和探望分别意味着什么,各自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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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和探望在法律上都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来说孩子抚养。孩子抚养指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上的照料、教育、保护等一系列活动,以保证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从物质方面来看,抚养包括为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比如衣食住行等开销;从精神层面来说,父母要关心孩子的心理需求,给予关爱和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表明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律责任,即使夫妻离婚,这种责任也不会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具体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再看孩子探望权。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简单来说,就是不直接和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有权定期看望孩子,与孩子进行交流互动,这也是保障孩子能够得到父母双方关爱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一系列规定既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利,也充分考虑到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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