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国农业大学与承德裕丰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二审情况如何?

我想知道中国农业大学和承德裕丰种业有限公司关于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的二审具体情况。我自己在农业种植行业,涉及一些植物品种权益问题,所以特别关注这个案子二审的判决结果、争议焦点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希望能从中获取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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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种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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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在农业领域,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它激励育种者积极投入研发,推动农业科技的进步。 在这起中国农业大学与承德裕丰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中,双方围绕某植物新品种的归属产生了争议。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判定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该条例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在二审过程中,法院会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首先会关注双方提供的证据,比如育种过程的记录、研发投入的证明等,以此来判断该植物新品种是职务育种还是非职务育种。 如果是职务育种,就要看是否符合单位任务要求和物质条件利用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利用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场地等物质条件进行育种,且育种工作是在单位的组织和安排下进行的,那么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职务育种,品种权归单位所有。 二审还会审查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如果一审在判断品种权归属时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出现偏差,二审法院会予以纠正。 最终的二审判决结果对于双方来说都意义重大。如果判决结果维持一审,那么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按照一审的判定执行。如果二审改判,那么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可能会发生变化,双方的利益格局也会随之改变。这不仅会影响到双方在该植物品种上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对农业行业的植物品种研发和市场竞争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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