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几次明确规定性骚扰?
我想知道在我国的法律里,是第几次立法的时候明确把性骚扰这个事儿规定进去的呀?我对这方面的法律发展历程很感兴趣,就想搞清楚这个节点,看看法律是怎么一步步完善对性骚扰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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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发展进程中,2005 年 8 月 28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 修正)》是首次明确规定性骚扰相关内容。这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推进。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一规定为妇女在遭遇性骚扰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维权途径,让妇女在面对此类侵害时不再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之后,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性骚扰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民法典》扩大了保护的对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妇女,男性等其他群体遭遇性骚扰也能依法维权,并且明确了单位的义务,从社会层面加强了对性骚扰的防治。 综上所述,我国首次明确规定性骚扰是在 2005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后续《民法典》又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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