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它体现了宪法的本质和价值。我国宪法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从根本大法的层面确认了党在国家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也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宪法原则。也就是说,党带领人民制定宪法、实施宪法,确保国家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是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表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三是人权保障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和保障。2004 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进一步确立了人权保障原则在宪法中的地位。 四是法治原则。法治原则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明确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国家的各项工作都要依法进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既体现了民主,保障人民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又强调集中,保证国家机关能够高效地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