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刑事自诉有哪些法律规定?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简单来说,就是被害人自己去法院告被告人,而不是由检察院来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也就是说,在这些案件中,如果被害人不主动去法院起诉,法院不会主动介入。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比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等。这类案件要求被害人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这其实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机关不作为。 在程序方面,自诉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此外,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了解刑事自诉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被害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符合条件的案件时,能够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