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强奸罪认定是采用接触说还是插入说?

我想了解下,在我国法律里,认定强奸罪的时候,到底是按照接触说,还是插入说呢?我不太明白这两个说法具体是什么意思,也不清楚法律到底以哪个为准,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解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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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强奸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在不同情形下有所不同。 对于强奸罪,首先要明确其定义。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的关键在于违背妇女意志以及性行为的发生。 对于强奸妇女而言,一般采用“插入说”作为既遂的标准。也就是说,只有当男性的性器官插入女性性器官时,才认定为强奸罪既遂。这一标准主要是考虑到强奸行为对妇女性权利的侵害程度,插入行为是实质性侵害妇女性自主权利的关键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既遂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多采用插入说。 而对于奸淫幼女的情形,则采取“接触说”。这是因为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法律对幼女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只要行为人的性器官与幼女的性器官发生接触,就构成强奸罪既遂。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幼女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旨在最大程度地打击针对幼女的性犯罪行为。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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