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代位权制度有哪些基本规定?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往来中,听说了代位权制度这个概念。不太清楚我国法律对于代位权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它的适用条件、行使方式这些都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基本规定,好让自己在以后的经济活动中能更懂法、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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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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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是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下面来详细介绍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去要债。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对代位权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已到期。也就是说,你借给别人钱,约定的还款时间到了,对方还没还,这才可能涉及代位权的问题。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指的是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么做。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如果即使债务人不行使债权,也不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那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是不能被代位行使的。 在行使方式上,债权人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这是为了确保代位权的行使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去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不能超过这个范围。 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债务人的相对人(也就是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比如,次债务人可以以对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主张。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像诉讼费等,是由债务人来负担的。 总之,代位权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实现。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行使,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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