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三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三级工伤的概念。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三级工伤则是工伤伤残等级中的一个级别,意味着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导致身体有比较严重的功能障碍。 接下来,我们详细看看重庆市职工三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其赔偿项目和依据主要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同时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并且,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四、生活护理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其他费用 此外,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综上所述,重庆市职工三级工伤赔偿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涉及多个方面和不同的计算标准。在实际处理工伤赔偿时,建议受伤职工及其家属详细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或者专业的律师,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