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重庆市对于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抚慰金是怎么规定的?

我家人遭遇交通事故,目前正在处理赔偿事宜。想知道在重庆,这种情况下精神抚慰金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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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重庆市的交通事故中,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的情形** 若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残疾(严重程度达到10至1级)或是死亡,赔偿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受害者属于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是孕妇这四类特定人群,即使所遭受的伤害未构成残疾,出于人道主义立场,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考虑并做出裁决,但不会超越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和亡故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而对于交通事故仅造成轻伤且达不到残疾等级的情况,一般法院不支持赔偿权利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 **二、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被侵权人伤残程度,在10万以内进行赔偿。具体参考标准为:10级0.3 - 0.4万元,9级0.5 - 0.6万元,8级0.7 - 0.8万元,7级0.9 - 1.2万元等。不过此前也曾有大致赔偿范围为2万 - 5万元的说法,但这并不绝对。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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