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在哪些情形下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视听资料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下几种情形下,视听资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首先,视听资料的来源不合法时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视听资料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比如偷拍、偷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例如,在他人住宅内偷偷安装摄像头获取的视听资料,这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收集方式是不合法的。
其次,视听资料的内容存在疑问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或补正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当视听资料的内容模糊不清、关键部分缺失或者存在剪辑、篡改的迹象时,如果无法提供合理的说明或者进行有效的补正,就不能被法院采信。比如,一段录像的关键对话部分声音嘈杂无法听清,提供方又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清晰内容,那么该视听资料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再者,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时,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争议的事实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即使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也不能 作为定案的依据。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提供的视听资料是关于无关人员的日常活动,与合同的签订、履行等事实毫无关系,那么该视听资料就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此外,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不符合规定也可能导致其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比如,制作视听资料时没有注明制作时间、地点、制作人等信息,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封存、保管,使得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无法对这些瑕疵进行有效补正,视听资料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总之,视听资料要想作为定案根据,必须保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有关联且制作过程符合规定。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视听资料才能在司法审判中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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