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自诉吗?


下面为您详细解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能否自诉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判决和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该罪是否可以自诉呢?答案是可以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如果满足上述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这是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当公权力机关未积极履行职责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刑事责任时,赋予申请执行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在提起自诉时,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对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比如,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情形。同时,要提供之前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控告,但未得到处理的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