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的类型及其特征是什么?


垄断是指在特定市场中,少数企业或单个企业凭借自身优势,对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及价格等方面进行控制,从而限制竞争的一种经济现象。从法律层面来看,垄断行为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下面简述一下垄断的类型及其特征。 首先是垄断协议,它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垄断协议。比如,几家同行企业联合起来约定统一的产品销售价格,这种行为就属于垄断协议。其特征在于具有明确的协同性,是多个经营者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排除或限制竞争。 其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像一些大型的互联网平台,凭借自身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要求商家“二选一”,就是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其特征是经营者本身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利用这种地位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最后是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等情形。《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规定,并且规定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比如两家大型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如果这种合并可能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就需要进行申报。其特征是会导致市场结构发生变化,可能会减少市场中的竞争主体,从而影响市场的竞争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