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的表现是怎样的


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垄断协议。这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它又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比如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纵向垄断协议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像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其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例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最后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不仅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后形成一个更大的经营者,影响到市场的结构和竞争状态 。 相关概念: 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为排除、限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该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两个或以上经营者合并等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