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承诺的有效要件个数是多少?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过程中,对方做出了承诺,我不太清楚承诺具备怎样的条件才是有效的,想知道承诺的有效要件有几个,具体都是什么内容,这些要件对承诺的效力有啥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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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要产生法律效力,需要具备一定的有效要件。 首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只有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才能作出承诺。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某商品的要约,那么只有乙或者乙授权的人作出的同意表示才可能构成有效的承诺。这是因为要约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其他人没有接受要约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承诺主体有明确的限定。 其次,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回应,其目的是与要约人达成合同,所以必须向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例如乙收到甲的要约后,若要承诺,就应该把承诺的意思传达给甲,如果乙把承诺传达给了无关的丙,那这个承诺就是无效的。 再者,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也就是说,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更改,那就不再是原来要约的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比如甲要约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乙的商品,乙回复要120元才卖,这就不是对甲要约的承诺,而是乙发出的新要约。 另外,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应当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承诺可能就不发生效力,可能会被视为新要约。 综上所述,承诺通常需要具备上述几个有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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