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无效的具体法律情形有哪些


要约无效,简单来说,就是原本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因为某些特定情况的出现,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了。以下是要约无效的具体法律情形: 首先,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这里的拒绝,既包括受要约人明确地说“不接受”这种直接的拒绝方式;也包括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等行为,这些行为也被视为拒绝要约 。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乙回复说只能提供部分货物,这就对要约内容进行了改变,属于拒绝要约,此时该要约无效。 其次,要约被依法撤销。法律规定,只要撤销要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要约就会失效。比如,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按照法律程序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并且通知及时到达受要约人,这种情况下要约就被依法撤销而无效了。 再者,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设定了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受要约人有权利进行承诺,如果期限过了,受要约人还没有作出承诺,那么这个要约就失效了。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表示在10天内回复有效,10天过去了乙没有任何回应,此时要约无效。 最后,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当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内容,像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进行了改变,这种修改后的“承诺”会被看作是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原来的要约也就无效了。比如,甲向乙发出一个出售房屋的要约,乙回复同意购买,但价格要降低10%,这就是对价款这一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原要约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这些规定明确了要约无效的具体情形,为我们在实际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判断要约的有效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