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承诺撤回的规定是什么?
在参与一些商业活动过程中,涉及到合同订立,我发出了承诺后又有些犹豫,想知道能不能撤回承诺。想具体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承诺撤回都有哪些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回,又该怎么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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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通俗来讲,就是在合同还没完全确定下来之前,受要约人想让自己之前做出的同意要约的表示不算数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并且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这意味着,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那么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承诺了。 举个例子,甲向乙发出要约,乙通过信件方式做出承诺并寄出信件。在信件到达甲之前,乙又发了一封撤回承诺的通知,且这封撤回通知和承诺信件同时到达甲或者先于承诺信件到达甲,那么乙的承诺就可以撤回;但如果撤回通知比承诺信件晚到甲那里,乙就不能撤回这个承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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