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违约金主要有什么区别?


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在合同领域中保障合同履行和补偿损失的重要方式,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而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在性质方面,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是一种预先交付的金钱担保。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违约金主要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从设立方式来看,定金的设立需要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定金合同,并且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而违约金既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例如,在一些特定的合同类型中,法律会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标准。 在数额限制上,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而违约金的数额虽然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此外,在适用规则上,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守约方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只能在两者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