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规定了哪些垄断行为?
我想了解下在商业活动中,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到底规定了哪些具体的垄断行为呢?因为我最近感觉有些企业的做法好像不太对劲,怀疑是垄断,但又不确定,所以想知道法律上明确的垄断行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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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通俗来讲,就是两个或多个经营者为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而达成的一种约定。比如几家同行企业联合起来,商量好统一提高产品价格,这就会使得消费者没有了价格选择的空间,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垄断协议。 其次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如果经营者滥用这种地位,比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或者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就违反了反垄断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最后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等情形。如果这种集中会导致市场上的竞争程度大幅降低,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和审查程序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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