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的法定正当性是什么意思?
我在学习反垄断相关知识,对垄断行为的法定正当性不太理解。想知道在实际市场环境中,怎么去判断一个垄断行为是不是具有法定正当性,这种法定正当性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规定和体现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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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的法定正当性,简单来说,就是有些垄断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违反了竞争法规定,但因为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所以这些行为就不被反垄断法所禁止。 首先,咱们得清楚什么是垄断行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些行为通常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 而具有法定正当性的情形,我国《反垄断法》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研发,形成一定的垄断来保护研发成果,能激励企业创新,对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有好处。再比如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这种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可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升行业整体水平。还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这样的垄断行为有助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另外,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等情形,也可能具有法定正当性。 不过要注意,上述部分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才能够满足法定正当性要求。 相关概念: 垄断行为:是指违反竞争法规定,旨在扩张经济规模或形成有利经济地位的行为。 法定正当性: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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