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适用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遵循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判断某项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时,应当先考察此项行为是否符合相关具体条款中所列各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不可将有关规定作类推适用。只有在缺乏适当的特别规定,且通过其他方法也难以制止某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才考虑适用一般条款,防止所谓的“向一般条款遁逃”。例如,若某种新出现的竞争行为在具体条款中找不到明确规制依据,此时再考虑一般条款的适用。 其次,适用一般条款时,要具体分析有关行为的特点。研究此项行为有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或原则,有无违背善良风俗和商业道德,有无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要求。比如,一些行为虽然未被具体条款涵盖,但明显违背了商业道德且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权益,就可能适用一般条款来判定。 再者,认定不属于具体列举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复杂的工作,牵涉到经营者的实际利益。因此,应当对经营者的具体行为及其性质、竞争对手的具体情况、相关市场的具体关系等进行细致的分析研究,以期得出合理和公正的结论。此项工作应由各级反不正当竞争的主管机关具体实施,但最终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来认定比较妥当,这样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确保司法审判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另外,对一般条款的解释,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进行,从而保证解释的权威性。就像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通常只有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其判决对一般条款的适用作出解释,很少有下级法院作出相反判决。 最后,要避免一般条款的滥用。一方面,法院在司法适用中要避免对一般条款的援引不当;另一方面,要防止在诉讼中越来越多的主体偏向于以一般条款为依据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导致一般条款的适用乱象。 法律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了诚信经营原则,即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该条款通常被视为一般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