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主要审核原则是什么?
声音商标注册申请主要有以下审核原则:
首先是禁用条款审查。这就好比给声音商标画了个“红线”,有些声音是绝对不允许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相同或者近似的声音;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声音,比如曾经法西斯时期用过的带歧视性的歌曲旋律;带有欺骗性,容易让大家对商品质量或产地产生错误认识的声音,像歌词内容有欺骗性的含歌词声音商标;还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声音,像带恐怖、色情色彩的旋律等,都不能作为声音商标。
其次是显著特征审查。这一点是声音商标审查的难点。显著特征就是这个声音商标得有独特的地方,能让消费者轻易地把使用这个声音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和别人的区分开。如果声音只是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就缺乏显著特征。例如仅“开启白酒瓶的声音”申请注册在酒类产品上,就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关于商标显著特征的规定,因为这种声音太普通、常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最后是相同、近似审查。要看看申请的声音商标和其他已经注册或者正在申请的声音商标相比,是不是很相似或近似。要是相似程度高,容易让消费者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那就可能不被允许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 别开的标志,包括声音等,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注册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这些规定都是声音商标注册申请审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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