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应当予以逮捕?


在司法实践中,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那么,究竟哪些情况下应当予以逮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首先,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例如有迹象表明其准备再次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如果不及时逮捕,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新的危害。 其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比如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实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或者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等。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应当予以逮捕。 再者,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销毁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制造虚假证据、威胁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与其他同案犯串通口供等行为,将会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因此需要及时逮捕。 另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这是为了保护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犯罪嫌疑人对他们进行报复,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参与诉讼活动。 最后,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当犯罪嫌疑人有自杀或者逃跑的迹象时,说明其有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会导致刑事诉讼无法正常进行,所以应当予以逮捕。 此外,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也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