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成立承揽人的留置权?
在了解哪些情形下可以成立承揽人的留置权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于承揽人的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来说,成立承揽人的留置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情形:
首先,承揽人必须合法占有定作人的动产。这里的占有必须是基于承揽合同而合法取得的。比如说,你是一个家具制作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了一批家具,并且这批家具在你完成制作后还在你手中,这就是合法占有。
其次,定作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这是行使留置权的关键条件之一。如果定作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了相关费用,那么承揽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再者,承揽合同中没有排除留置权的约定。如果双方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明确约定了承揽人不得行使留置权,那么即使定作人未支付价款,承揽人也不能留置工作成果。
另外,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承揽合 同中,留置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基于该承揽合同所产生的。例如,你为定作人制作了一张桌子,那么你留置的就只能是这张桌子,而不能是定作人放在你这里的其他无关物品。
最后,留置权的行使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承揽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予定作人一定的合理期限来支付价款。如果定作人在这个合理期限内仍然未支付,承揽人可以与定作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总之,承揽人在满足上述情形时,可以依法成立并行使留置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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