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受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在商品房交易中,商品房买受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解除买卖合同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开发商根本违约的情况。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并且在经过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买受人就有权解除合同。这就好比您和别人约定好一个时间交货,对方一直拖着,催了也没用,那您当然有理由不继续交易。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如果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到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比如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到已经无法正常生活居住,这就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初衷。同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再者,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也是常见的情况。如果开发商未经买受人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规划、设计,且变更后的房屋与合同约定的严重不符,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是双方对房屋各项情况的约定,开发商单方面改变规划设计,就是违反了合同约定。 另外,开发商隐瞒相关事实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买受人也可解除合同。例如开发商隐瞒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使得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依据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八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如果买受人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也可以解除合同。比如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房屋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总之,商品房买受人在符合上述这些法定或约定情形时,有权解除买卖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