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有一些变动,我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到影响。想了解下,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呢?心里有个底,也好应对可能出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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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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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首先,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另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提出动议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并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再者,用人单位依法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还有,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最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以及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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