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刑事拘留审查期限有哪几种情况?
我被刑事拘留了,现在办案机关说要延长审查期限。我不太明白为什么能延长,想知道法律规定里,到底有哪几种情况是可以延长刑事拘留审查期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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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延长刑事拘留审查期限的情况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刑事拘留的概念。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通常是指案件比较复杂,或者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办案时间紧迫等情况。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十四日(三日+四日+七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则可以达到三十七日(三十日+七日)。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侦查,收集证据,准确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长期羁押。所以,当遇到符合上述特殊情况时,公安机关是可以依法延长刑事拘留审查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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