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在哪些情形下才能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形,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和相关条件来详细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明确了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基本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承揽人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承揽人合法占有定作人的动产。这里的占有必须是基于承揽合同而合法取得的占有。比如,承揽人按照约定完成了家具制作,并且实际占有了制作好的家具,这种占有就是合法的。如果是通过其他非法途径占有定作人的财产,那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其次,定作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这是行使留置权的关键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违约不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承揽人才有权利考虑行使留置权。例如,合同约定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一周内支付报酬,但到期后定作人却未支付,此时承揽人就具备了行使留置权的一个重要前提。 最后,不存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如果承揽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揽人不得行使留置权,那么即使定作人未支付价款,承揽人也不能行使留置权。这体现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承揽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的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承揽人在满足合法占有定作人的动产、定作人未支付相应价款且合同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形下,才能依法行使留置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