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赵伟昌侵害名誉权纠纷案是怎样的情况?

我想知道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和赵伟昌侵害名誉权这个案子具体是怎么回事,在这个案子里各方的行为是怎样的,法律是怎么判定的,想了解下这个案子的详细情况和背后的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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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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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赵伟昌侵害名誉权纠纷案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名誉权纠纷案例。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律层面,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当时适用的法律,在《民法典》施行前)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 120 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这起案件中,《上海文化艺术报》记者赵伟昌在其文章中对徐良进行了不实描述。赵伟昌撰写并在《上海文化艺术报》上发表的文章,包含了没有事实依据的内容,这些内容对徐良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徐良作为一名公众人物,他的名誉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能随意通过不实言论对其进行诋毁。 徐良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判断。法院认为,赵伟昌的文章缺乏事实根据,其行为构成了对徐良名誉权的侵害。同时,《上海文化艺术报》作为文章的发表载体,对文章内容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上海文化艺术报》和赵伟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警示了媒体和个人在进行信息传播时要确保内容的真实性,不能随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即使在如今《民法典》施行的背景下,名誉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精神依然得到延续和强化,为公民的名誉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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